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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违规制造枪支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龙城区**大街***号楼*单元**因涉嫌违规制造枪支罪,2019年12月5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院批准,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姜某某将其持有的射钉枪通过他人非法进行改造后,使该射钉枪可以任意直接击发。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姜某某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该枪支。经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鉴定:由于HJ20190013-JC1号检材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1034.31焦耳/平方厘米),故认定为枪支。

2019年12月5日8时许,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民警通过电话将被告人姜某某传唤到该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朝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振云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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