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52********,汉族,大学文化,党员,安徽省铜陵市**医院返聘医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社区**新村**栋**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在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楼下倒车时,因操作不当且疏于观察,撞到行人潘某某、章某某,致潘某某死亡、章某某受伤的事故。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系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合并腹盆腔多脏器损伤死亡,被害人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成因分析,姜某某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陈述;
4. 证人证言;
5.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7. 视听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小区内驾驶车辆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辉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社区**新村**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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