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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乡**村**自然村**号。2019年1月2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天。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期间,被告人姜某甲在安吉县**乡**村其本人家中、**村一茶叶山农庄内、**村“**”家中,以营利为目的,召集林某某、郭某、冷某等多名赌客以“炸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十余次,从中抽头获利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郭某、冷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物证照片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姜某甲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如砉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51******)。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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