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村邵家渡173号自家小屋内摆放自动麻将桌1张,为陈某某、叶某甲、章某某、叶某乙等人进行100元一节的“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并抽头获利人民币9 000余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姜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扣押自动麻将桌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网上人口信息等;
2.证人章某某、叶某甲、陈某某、叶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永土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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