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63********,汉族,大学本科,原济南**设备**厂厂长,住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地块**号楼**室,户籍地济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2020年9月11日经我院决定,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我院决定,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槐荫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10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担任济南**设备**厂(以下简称修制厂)厂长分管单位政工、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长期隐瞒其妻赵某某人事关系调入,采取虚构赵某某借调考勤、办理内退手续的手段骗取单位工资款242610.44元、住房公积金69782.86元;采取编造赵某某虚假工作履历并虚构其特殊工种岗位办理提前退休等手段骗取退休金99730.16元、退休补贴及精神文明奖金48600.35元,综上共计460723.81元。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详见附表1)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担任济南**设备**厂**修理厂(以下简称汽改厂)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高某某给予的回扣款3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钱款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支出。
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担任修制厂厂长、汽改厂负责人、济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收受个体建筑施工商刘某某现金4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钱款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支出。(详见附表2)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归案,当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姜某某履历情况档案资料一宗、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情况说明一宗、济南市**管理局行政介绍信、传递职工档案表、集体干部调出介绍信、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考勤管理规定等文件、济南**保洁有限公司“证明”、考勤表、关于赵某某考勤情况说明、关于赵某某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及通知、汇总表、明细、赵某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档案材料一宗、从事特殊工种花名册、赵某某护士资格证书、油漆工证书、关于赵某某同志退休的通知、济南市社保中心企业养老保险服务处“关于赵某某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情况”、关于赵某某养老待遇领取情况、领取精神文明奖及退休补贴的证明材料一宗、公积金领取明细、结婚证、赵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济南市**设备**厂关于自卸车顶盖密闭系统合同的证明、修制厂相关财务资料的说明、记账凭证、日记账、电汇凭证、发票、赵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修制厂关于相关工程合同的证明及审核报告一宗、2008至2018年修制厂支付刘某某工程款账目凭证一宗、2013年至2018年济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某项目业务款账目凭证一宗、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杨某甲、赵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顾某某、高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的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姜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丽丽
检察官助理:孙倩倩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附:表1
时 间 |
贪污金额(元) |
2010.11-2014.7 |
在职工资142016.28元 |
2014.8-2016.7 |
内退工资100594.16元 |
2016.8-2020.3 |
退休补贴及精神文明奖48600.35元 |
2009.3-2016.7 |
住房公积金69782.86元 |
2016.8-2018.7 |
提前退休金86689.96元 |
2018.8-2020.3 |
退休金差额部分13040.20元 |
合计 |
460723.81元 |
表2
时 间 |
受贿金额(元) |
2011年春节 |
0.5万 |
2012年春节 |
0.5万 |
2013年春节 |
1万 |
2014年春节 |
1万 |
2017.10 |
1万 |
合计 |
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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