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0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园**村**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11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携带毒品从汉阳**路来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城市便捷酒店处将16颗“麻果”及一小包“冰毒”交给购毒人员李某甲,并收取现金人民币260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抓获被告人姜某某及购毒人员李某甲,从李某甲身上查获透明包装袋包装的红色片剂16颗、透明包装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颗粒物一包。经称量及鉴定,查获的16颗红色片剂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1.58克;查获的白色晶体颗粒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共计0.9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的照片;2.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电子天平鉴定证书,微信聊天记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扣押、称量、取样视频及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7.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5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贩卖毒罪受过刑事处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红艳
检察官助理 陈奕雄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1. 《证人名单》1份。
1. 《量刑建议书》1份。
1.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1. 《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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