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因吸毒,于2019年9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201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一天上午,杨某某(已判决)微信联系被告人姜某某购买冰毒,二人约在青岛市市北区**路**路路口附近交易,姜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冰毒一小包,重约1克。
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次,约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该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
检察官助理:马颖慧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六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__;
6.补充材料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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