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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无,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路**号,现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14年6月14日因吸毒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陈某某(已判刑)人民币600元,后在平度市**街道**路自己经营的“**网吧”内向陈某某出售冰毒约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宁

检察官助理王燕妮

2021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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