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04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11年3月11日因吸毒被路桥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3月16日因吸毒被路桥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5月14日因吸毒被路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0月18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7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7年7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2020年7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自2016 年9 月23 日起至2026 年9月22 日止)。现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姜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博爱医院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冰毒1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某服刑期间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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