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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269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9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10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罗衙村村口,准备与吸毒人员马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现场在被告人姜某某身上查获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0.91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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