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16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曾于2018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19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姜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杜某某贩卖0.57克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杜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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