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四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5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大厦**号楼**室。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6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8年4月2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9月7日。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再次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前后的一天、12日前后的一天、7月25日、7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先后四次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大厦**号楼**室其住处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后将姜某某查获,同时在其住处查获毒品四包,净重共计9.33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7月的一天、8月4日上午,被告人姜某某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先后二次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大厦**号楼**室其住处容留郎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6月初的一天、7月31日,被告人姜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大厦**号楼**室其住处,先后分别以1000元人民币2克的价格、2000元人民币4克的价格二次向韩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大厦**号楼**室其住处,以1000元人民币1.5克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同年8月4日该与李某某电话联系后,欲再次交易时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在其住处查获毒品六包,净重共计415.1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毒品、电子秤等(详见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等;3.证人张某某、郎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7.搜查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又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稳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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