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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联系方式是:1*********,住**乡*****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镇**村****号,联系方式是:13503******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在**乡**郇某某处,骗取价值19800元“宝路达”牌四轮电动轿车一辆,后以10000元的低价转卖给郇某乙时被发现。

(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在**乡**对面骗取郇某丙价值24800元“金彭”四轮电动轿车一辆,后以12000元的较低价格卖给孟某某。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以5800元的价格骗取**乡“****”奶粉店老板候某某飞鹤牌奶粉四箱,以每箱800元的价格低价转卖他人。

(4)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以每箱1780元的价格骗取**乡“*****”杨某某“君乐宝”牌奶粉三箱,市场价值共计5364元,后以每箱600元低价卖给他人。

(5)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姜某某从**镇**像附近杨某某“*****”店里,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租赁车牌号为豫Q6****的黑色A6奥迪轿车后,虚构车主是其老公,老公出事进监狱的事实,将该车抵押给赵某,诈骗赵某40000元人民币。总共诈骗数额92180元,案发后全部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孟某某为贪图便宜,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2000元,且无正当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份,对来源不明的电动车收购自用,案发后退还赃车;姜某某、孟某某均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同步录音录像(7)鉴定意见等主要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各证据之间都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姜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回赃款,无犯罪前科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收购自用,退回车辆,无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百军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羁押于**市看守所

2.被告人孟某某取保在**镇**村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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