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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姜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分别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4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姜某某在其男友邓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购买电话卡,然后根据邓某某提供的话术本、被害人信息,将其本人的手机换上购买的电话卡,使用话术本与被害人联系,以提供兼职为由,引诱被害人添加被告人姜某某指定的QQ号。之后由邓某某在QQ里指引被害人“网络刷单”,并发送收款二维码或者付款链接给被害人,待被害人付款后,邓某某即将其“拉黑”,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拨打被害人左某某的电话,以提供网络刷单返现的兼职工作为由,引诱被害人左某某添加指定的QQ号。之后邓某某在QQ里引导被害人左某某“网络刷单”,骗得其人民币4200元。

2、2020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上述地点,拨打被害人崔某某的电话,以提供网络刷单返现的兼职工作为由,引诱被害人崔某某添加指定的QQ号。之后邓某某在QQ里引导被害人崔某某“网络刷单”,骗得其人民币6500元。

3、2020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上述地点,拨打被害人杨某某的电话,以提供网络刷单返现的兼职工作为由,引诱被害人杨某某添加指定的QQ号。之后邓某某在QQ里引导被害人杨某某“网络刷单”,骗得其人民币32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通话详单、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研判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崔某某、左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姜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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