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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2016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害人任某某请被告人姜某某帮忙给儿子梁某某介绍对象。因姜某某正缺钱用,遂心生贪念,就让女儿董某某化名“王某某”并谎称是自己竹坪老乡,介绍给梁某某认识、交往。董某某在与梁某某交往期间,按照姜某某指使,多次以考驾照、买衣服为名骗取梁某某钱财,并将骗取的钱财交给姜某某支配。后任某某多次催促姜某某想见“王某某”父母,姜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5月13日,任某某发现受骗,到派出所报警。当晚,姜某某害怕事情败露,指使董某某报警谎称自己被梁某某强奸。截止案发,姜某某累计指使董某某骗取梁某某人民币7300元钱。

案发后,姜某某退还任某某现金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手机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87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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