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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18〕16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81********,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县**镇**村**组,住北京市通州区**路**街区东区**号楼**室。2016年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盐山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6年8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7年2月23日被江苏警方抓获,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因未执行刑期被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8月4日由盐山县公安局将姜某某由山西晋城监狱解回并羁押于盐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9日、2018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5日至8月9日,被告人姜某某谎称自己能给高考学生办理“**学院”军校入学,王某甲为给其儿子王某乙的朋友的孩子魏某某、陈某甲办理上学事宜,在姜某某向其索要办理学校事宜订金22万元的情况下,先后分四次汇款给姜某某共计22万元。至2015年9月份大学开学后姜某某未给予学生办理。

 2、2012年7月份高考结束后,姜某某通过蔡某某认识江苏省泰兴市**学校的(原**中心)高三教师田某某,并向田某某虚构可以帮助高考低分学生进高校的事实,并称必须先期交纳部分入学费用。田某某误信姜某某可以办理入学的情况下,在2012年7月6日至9月份,田某某先后通过蔡某某交纳给姜某某18名高考学生的大学入学费用共计52.8万元,田某某给姜某某汇款一次计8万元。在姜某某承诺办理期间,田某某、蔡某某多次催促姜某某,至2012年9月份大学开学后,18名学生均未办理。后姜某某将学生定金全部退还蔡某某。

3、2010年的9月份,辽宁省朝阳市的董某甲通过北京**学院(民办学校)教师李某某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的姜某某,给刚参加完高考的儿子董某乙办理大学入学一事,姜某某向其虚构自己可以让董某乙到**大学正规就读的事实,让董某甲先期交纳15万元。在董某甲在姜某某授意下给李某某转账15万元。姜某某通知董某甲让其儿子董某乙去**大学**校区就读。董某乙在**大学就读期间不能上专业课,董某甲就此问题多次联系姜某某办理,姜某某虚构各种理由向董某甲索要钱财,至今董某乙毕业未取得毕业证。至案发董某甲多次给姜某某打款共计61.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军官证、户籍证明信、银行卡账户信息、历史交易明细、承诺书、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蔡某某、陈某乙、石某某、鲁某某、马某某、鞠某某、于某某、杨某某、郑某某、陈某丙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王某甲、董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田显春、王某甲提交的通话记录光盘及U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文革

2018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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