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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旧垒头**2019年821因涉嫌诈骗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日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已判刑)组织姜某某等人在永清县里澜城顺义德饭庄租用场地开宣传会,冒充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会上采取播放预先准备的销售视频、展示销售商品、发放小礼品、抽奖的形式,参会人员可以以10元钱购买预订卡,次日凭卡抽奖,中奖者先缴纳现金获得商品,后退回所缴纳现金为形式,骗取中老年信任后,在最后一天骗取参会者购买床上用品后匆忙逃离现场的方式进行诈骗,涉案金额3848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姜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的陈述: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书证:到案情况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汉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贺随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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