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采用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虚假手机充值信息的方式,先以低于市场价值为他人进行手机充值的手段骗取他人信任,后以招收手机话费充值代理商收取代理费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先后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等5人,诈骗作案5起,共计骗取12044元。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其亲属先后赔偿被害人刘某某520元、宋某某4300元、张某某1576元,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姜某某到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的苹果牌、VIVO牌手机的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邱某甲、邱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电信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麟

检察官助理:任彦芹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