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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镇**村**号,现租住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期间存在发热症状未予执行,于同年2月1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姜某甲谎称姜某乙通过闲鱼网络平台,在明知无N95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虚构有一万五千个N95口罩现货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高某某购买口罩的定金30000元并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莎莎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光盘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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