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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59********,白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街道**委,住吉林省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办事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为被害人王某甲办理上海户口,骗取王某甲好处费、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轨迹分析报告、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户籍信息、情况说明、体检表;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姜某某、王某甲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哲

2020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姜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 案卷材料一册。

3. 光盘三张。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相关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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