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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姜某某编造自己在公安局、检察院有认识的领导能为被害人陈某某的老公办理取保候审的理由,并让陈某某签订与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委托协议,假借收取律师费的名义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农村信用社骗取陈某某人民币6万元。案发后,姜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认罪认罚从宽承诺书、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证、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齐齐哈尔市法律服务中心名片、情况说明及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委托协议、陈某某证明;

2. 证人李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姜某某诈骗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薇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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