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012,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镇**巷**号。2009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被告人姜某某虚构其系蒲城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司机,谎称能给被害人侍某某所经营的彩钢厂办理环评手续、拆迁延迟手续等,骗取被害人12000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姜某某虚构其系蒲城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司机,谎称能给被害人成某某经营的彩钢厂办理土地手续,骗取成某某9840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
3、2019年7月份,被告人姜某某虚构其系蒲城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谎称能给被害人马某某在西安办理西安公租房,骗取被害人5700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侍某某、成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姜某某诈骗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文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具结书1份 ;
4.情况说明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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