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9******** ,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作者,出生地江苏省阜宁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居委会**组**号,现住地江苏省阜宁县**街**蛋糕店。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吉林省敦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8至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0至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0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杜某某,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私家侦探的身份以其母亲去世、父亲生病和帮助被害人杜某某索要债务等虚假借口,多次诈骗被害人杜某某共计人民币2270133元。
2、2019年9月17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姜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李某某,编造虚假的婚姻和职业信息,与李某某建立恋爱关系,期间以和被害人结婚结婚、自己 生病、出版小说缴税等虚假借口,多次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1998178元。
3、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13日,被告人姜某某通过被害人李某某认识了被害人金某某,取得被害人金某某信任后,以解封其银行卡、找大师为金某某做法事等虚假借口,多次诈骗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7.59万元。
被告人姜某某将诈骗所得赃款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其余偿还了个人欠款和消费。 。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街**蛋糕店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聊天、转账记录及截图、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姜某某手机中ManBetX(万博)平台APP截图、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兰兰
二0二0年六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伍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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