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捕前住东某某城区**村。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某某公安局拘留并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同年8月6日送至沧州市看守所,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姜某某虚构可以通过他人在东某某**镇**村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回迁房的事实,先后七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计人民币196400元。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姜某某虚构将自己位于东某某**镇**村的门市楼卖给被害人王某甲、林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先后二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林某某夫妻共计人民币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户籍证明信、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王某甲、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28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博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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