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73********,汉族,高中文化,蓬莱市蓬莱**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蓬莱市**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31日退回蓬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蓬莱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采用购买增值税发票、虚构发票内容和金额,然后模仿蓬莱**集团负责人的笔迹在发票上签名,最后到财务部门报销的方式,先后十二次共骗取蓬莱**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7,231,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姜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辉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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