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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姜某某失业后,对外称自己在做帮人办理贷款的业务。同年5月,被害人时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姜某某并请求姜某某为自己办理贷款,同年5月至8月期间,在明知时某某有一笔逾期贷款,无法再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姜某某仍以帮助时某某办理贷款需要交押金、资料费等为由,诈骗时某某23次,骗取人民币共计31160元。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时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诈骗被害人时某某23次,诈骗数额3116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俊丽

检察官助理:柴仲秋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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