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93********,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维修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街**弄**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26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谎称可以通过朋友购买到维密秀门票,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住本市松江区)人民币1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于次日退还5,000元,其余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及个人消费。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谎称自己是票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买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以及可以安排与周杰伦点歌合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住本市杨浦区)40,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住本市普陀区)3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后于2019年11月8日退还陈某某20,000元,于同月10日退还李某某5,00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姜某某因2019年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捕,于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姜某某因2017年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向被害人何某某虚构通过朋友可以买到维密秀门票的事实,利用支付宝收取何某某定金15,000元,后于次日退还5,000元;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谎称自己是票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买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以及与周杰伦点歌合影,多次通过微信收取李某某钱款共计40,000元,收取陈某某钱款共计30,000元,后于2019年11月8日退还陈某某20,000元,于同月10日退还李某某5,000元。
2.转账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三名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
3.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光盘证实,被告人姜某某手机内的信息情况。
4.收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姜某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在案的手机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姜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
6.《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简要侦破过程及被告人姜某某的到案情况。
7.《人口信息》《网上比对》《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姜某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劣迹。
8.被告人姜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林林
检察官助理:陆莲萍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鉴定意见书一份。
3.赃证物品清单四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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