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刑检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长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长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犯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全部证据。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姜某某驾驶吉AF****号别克GL8商务车在珲乌高速公路长春至白山段非法营运,长期非法保留一张进入高速站口时的MTC通行卡或者一条ETC信息,进而在入高速站口相邻的站口驶出高速公路,以超时为代价,制造短途通行的假象,累计逃缴高速通行费达25500元。2018年6月8日,姜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2019年5月26日,姜某某补交逃缴高速通行费25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逃费差额统计;
3、结清证明;
4、被害单位代表黄某某陈述;
5、被告人姜某某供述;
6、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钱积秋
二O一九年七月八日
附: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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