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邢台**职员,户籍所在地为邢台市桥西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址为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被告人姜某某以资金紧张投资工程为由,通过熟人介绍向被害人魏某某借款。姜某某将已经卖给他人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谎称是自己所有。2018年10月12日,姜某某以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对面**美容学校二楼事先租赁的办公室冒充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并雇佣一男子冒充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魏某某签订合同将房子抵押,骗取魏某某人民币35万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民警抓获。案发前,被告人姜某某已归还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房屋买卖合同、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振合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