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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因涉嫌诈骗罪,经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姜**将被害人徐**拉入到YY聊天房间内,以可以低价售出游戏币为由骗取受害人信任,等徐**转给姜**2465元后,姜**未付游戏币并将徐**踢出聊天房间。

    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姜**在玩游戏时给被害人李**说可以低价交易游戏里的道具骗取被害人信任,让李**加了姜**提供的房**的微信号(XTD-11),李**先后给姜**转账17次,合计2040元,之后姜**将李**拉黑。

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姜**在YY聊天频道寻找买游戏币的玩家,在聊天房间内对被害人董**说可以低价转让游戏币骗取被害人信任,董**转给姜**740元后,姜**未将游戏币转给董**,并将董**微信拉黑删除。

上述三名被害人共计被骗5245元。案发后,被告人姜**家属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姜**户籍信息、姜**前科查询证明、抓获姜**经过、受案登记表、刑事立案决定书、三被害人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姜**身份信息情况说明、三被害人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房**、王**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徐**、董**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的供述;5.辨认笔录:房**、董**辨认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姜**现在被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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