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柘城县****村。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姜某某以可以办理驾驶证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信任(田某某微信(账号为:qian18236360897)),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现金11500元。

2020年5月14日至5月30日,被告人姜某某以可以办理驾驶证包过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账号:bulibuqixiaoli,昵称道爵汽车杨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现金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书证及微信转账截图等;2.被害人田某某、杨某某陈述;3.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罪,依照本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贵堂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09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