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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肥城市**街道**庄**街**号,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乙谎称给其介绍女朋友张美林,后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另外的微信号添加刘某乙为好友并冒充张美林,以谈恋爱的名义和刘某乙聊天获取刘某乙的信任,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先后以腿部骨折需要手术治疗、还信用卡的理由,骗取刘某乙人民币16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绪娟

检察官助理  王鲁宁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33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物证:手机一部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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