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88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虚构倒卖折扣电子产品盈利的事实,收取被害人屈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承诺短期内返本并支付利润人民币2000元。后姜某某承诺未兑现并失联,屈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报警。民警于2019年5月28日将姜某某抓获。2019年7月9日,姜某某向屈某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并获其谅解。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有退赔并获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颖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51361****、1573165****,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864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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