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县,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区**家园**栋**单元**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行贿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双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0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今,被告人姜某某借用黑龙江省**有限公司资质从事煤炭生意,2015年6月,姜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哈尔滨**供热集团原董事长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张某某的帮助下,姜某某于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以**公司名义向哈尔滨**有限公司出售了10.3万吨动力2#煤炭,为了向张某某表示感谢,姜某某于2015年12月、2016年3月 、2016年7月份三次(每次5万元)到张某某办公室给其送了15万元现金。
2、2017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以**能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南岗**有限责任公司八个下属供暖分公司签订了8.2万吨的煤炭供应合同,实际供煤5.9万吨。为尽快结算煤款,姜某某于2017年11月份,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2万美金(换算合计为人民币130,374.00元);同年12月份,姜某某在张某办公室又送给张某5万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姜某某行贿金额共计人民币330,3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煤炭购销合同等;
2.证人张某某、张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行贿罪对其处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彦文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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