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屯**号**栋**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0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是西昌市**停车场的负责人,该停车场中标为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被拖移车辆停放场地。2019年7月8日23时36分,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联系了收购废旧车辆的仁某某,擅自作主将西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停放在**车场的摩托车、电动车(其中摩托车287辆,电动车15辆)进行报废拆解处置,协定以每辆车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仁某某。2019年7月10日0时39分、2019年7月10时23时25分,仁某某联系的两台挂车两次从西昌市**乡**村**停车场将扣押暂存的车辆(共计302辆)运至**乡**老停车场内进行拆解后出售。交易达成后,仁某某分别通过微信、手机银行将售车款共计6万元支付给被告人姜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已将赃款6万元赔偿给停车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停车场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停车场的车变卖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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