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公刑诉〔2018〕406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3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期**号楼**单元**户(户籍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户)。2018年2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系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贸一部业务员,2016年至2017年期间,姜某某利用负责山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土耳其**公司以及深圳**服饰有限公司的货物买卖业务的职务之便,采取让买家将货款汇入自己及丈夫账户的方式,将公司约人民币180万余元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姜某某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苹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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