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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等10人赌博案、姜某某容留卖淫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乡**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克虎,绰号“三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幸县**镇**村**户。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小龙,绰号“小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楼村**号。2017年11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孝虎,绰号“小虎”,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号。2015年11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5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路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2011年5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1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9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街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号。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屠某某、王克虎、李小龙、李孝虎、罗某某、魏某某、牛某某、屈某某、任某某涉嫌赌博罪,姜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均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屠某某、李孝虎、李小龙、王克虎、姜某甲、罗某某在本市江干区丁兰街道锦唐家园11幢404室内开设赌场,以“二八杠”的赌博方式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招募被告人牛某某负责洗牌,被告人魏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任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屈某某负责保管抽头款,共计抽头获利为人民币14000元。

2018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姜某甲、吴某某兰(另案处理)在本市江干区丁桥勤丰路128号盛兰足浴店内,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分成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18年12月28日17时许,姜某甲、吴某某在本市江干区丁桥勤丰路128号盛兰足浴店内,以人民币300的价格容留彭某某、方某某卖淫,姜某甲、吴某某兰从中获利120元,彭某某获利180元。

2018年12月28日17时30分许,姜某甲、吴某某兰在本市江干区丁桥勤丰路128号盛兰足浴店内,以上述相同方式容留孙某某、徐某某卖淫,姜某甲、吴某某兰从中获利120元,孙某某获利1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小龙、魏某某、罗某某、王克虎、姜某甲、李某丙、屈某某、屠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23时许在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锦唐家园11幢4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任某某、牛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锦唐家园西门外停放的牌号为皖S2Y****的白色轿车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赌资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查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证据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及执行文书、收缴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发还清单、支付宝信息;

3.证人李某丁、陈某某、姜某乙、杨某某、吴某某、彭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甲、屠某某、王克虎、李小龙、李孝虎、罗某某、牛某某、魏某某、屈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屠某某、王克虎、李小龙、李孝虎、罗某某、魏某某、牛某某、屈某某、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姜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牛某某、魏某某、屈某某、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地位,系从犯,均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鉴于被告人王克虎、李小龙、李孝虎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明华

2019822

附:

1.被告人姜某甲、屠某某、王克虎、李小龙、李孝虎现均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罗某某(联系电话:171******)、牛某某(联系电话:132*******)、魏某某(联系电话:132*******)、屈某某(联系电话:136********)、任某某(联系电话:182********)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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