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25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乡**村,现住:郑州市管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郑州市**路**,于2020年6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姜某某因感情纠纷到其前男友吕某甲及其父亲吕某乙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亚新美好时光小区22号楼2单元10楼东3户的家中讨说法,被告人姜某某见家中无人,即用之前保留的钥匙打开门进到房间内,将两套收藏的纪念版人民币盗走(面值372元),并用水将衣柜、床等物品用水泼湿损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3、搜查笔录;4、扣押物品清单;5、现场辨认;6、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7、认罪认罚具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背被害人意愿非法侵入被害人吕某乙的住宅,为泄愤而盗取财物并实施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媛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9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