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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9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盐城市滨海县,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河上一渔船。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18年11月10日、2019年1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境内,盗窃作案4起,共窃得人民币81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姜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珠溪铭苑小区西门东汇超市,采取破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在收银台内的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姜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珠溪铭苑小区南门114号“食尚煮义”门市,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收银台内的人民币470元。

3.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公铭路路西一处大棚内,采取破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0元。

4.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姜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珠溪铭苑小区永辉超市处,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蔡某某放在收银台内的人民币5300元。

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姜某某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红

检察官助理:王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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