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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6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贺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天心区**路**网络会所,趁被害人吴某某睡着之际,贺某某动手将其放在53号电脑桌上的一台银白色OPPO手机盗走,后以200元价格销赃。

该手机购机时间等不祥,无法做出价格认定。

2、2020年8月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贺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网联网咖,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际,被告人姜某某动手将其放在72号电脑桌上充电的一台蓝色华为手机盗走,后以50元价格销赃。

该手机购机时间等不祥,无法做出价格认定。

3、2020年8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贺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网络会所,趁被害人黄某某睡着之际,被告人姜某某动手将其放在38号电脑桌上的一台黑色华为7C,3+32G型手机盗走,该手机未卖出价格。

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现价值人民币724元。

4、2020年8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贺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网络会所,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际,被告人姜某某在旁边望风,由贺某某动手将其放在24号电脑桌上的一台白色魅族16thPLUS,6+128G型手机盗走,该手机由贺某某处理。

经鉴定,被盗手机现价值人民币1035元。

5、2020年8月1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贺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公寓**网络会所,趁被害人吉某某睡着之际,被告人姜某某在旁边望风,由贺某某动手将其放在88号电脑桌上的一台黑色华为10plus,4+128G型手机盗走,后在长沙火车站附近以400元价格销赃

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现价值人民币933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姜某某在长沙市**路被警察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车单据、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被害人吉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1册、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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