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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地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20年3月29日间,被告人姜某某在东台市**镇先后盗窃作案5起,共窃得电动车3辆、旧电瓶4个、茶叶1袋,合计价值人民币253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在**镇**电动车店院内,乘隙窃取王某某的黑色杰宝大王牌踏板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00元。后姜某某在驾驶该电瓶车被失主发现,姜某某将该车退还车主。

2.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在**镇**电动车店,乘隙窃得陈某某旧电瓶4个,后将电瓶卖出。经鉴定,电瓶共价值人民币286元,后经失主发现索要,姜某某退赔200元。

3.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姜某某在**镇汽车站停车棚内,乘隙窃得万某某的银灰色绿能牌二轮电动车一辆,并将该电瓶车藏匿,后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0元。

4.2020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姜某某在**镇**小区1号楼最西侧车库门口,乘隙窃得朱某某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并将该车藏匿,后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60元。

5.2020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姜某某在**镇周某某经营的**超市,乘隙窃得超市货架上茶叶一袋,后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茶叶价值人民币35元。

被告人姜某某在实施上述第4节盗窃后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第1、2、3、5节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姜某某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因盗窃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有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梅晓丽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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