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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9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海阳市**院工作人员,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因迷恋网络赌博欠下大量债务。2019年8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海阳市桃夭花店内经于某某同意后从于某某手机支付宝“网商贷”中借款3万元并为于某某出具借条。后被告人姜某某在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使用其手机从其支付宝“网商贷”中借款4.5万元并转账到自己支付宝账户中。当晚,被告人姜某某将上述7.5万元用于偿还网络贷款及网络赌博。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姜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转账截图、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王某某、倪某某的证言;3.勘验笔录;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占荣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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