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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林业局**委**组**号,住苇河林业局**委。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院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一里地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多次进入苇河林业局顺心家园小区、清新小区、红豆杉小区等小区单元楼内,盗窃小区居民放在家门口的皮鞋、运动鞋、脚垫等物品,拿回家留作自用或丢弃。

2019年10月11日,姜某某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一里地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评估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一年内盗窃他人财物三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伟艳

崔晓静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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