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来到桃山区建民小区院内,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车牌照为黑K****7的白色日产轩逸轿车,姜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破窗器砸碎轿车主驾驶一侧后车门玻璃从车窗户钻进车内,未发现值钱物品,后姜某某离开现场。
2.2020年9月9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照为黑K****0的黑色奇瑞e5轿车从银泉小区出发寻找盗窃地点,当车行至桃山区好乐迪KTV道南路口处,姜某某停车步行来到桃山区鸿顺丽景广场以北大同家属楼等小区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破窗器先后砸坏5台车辆的车玻璃,分别为:车牌为吉A****5的福特轿车副驾驶侧后门车玻璃、黑K****5的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一侧后车门玻璃、黑K****1的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一侧后车门玻璃、黑K****0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主驾驶一侧后车门玻璃、渝A****9的日产天籁轿车副驾驶一侧后车门玻璃。姜某某在黑K****0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内盗窃130余元现金,在吉A****5的福特轿车内盗窃暴龙眼镜一副,在渝A****9的日产天籁轿车内盗窃芙蓉王烟5盒,在其他车内未盗得财物。
3.2020年9月17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自己的奇瑞e5轿车来到桃山区乌金桥的东侧道边,步行进入怡安小区内,用破窗器先后砸坏7台车辆的车玻璃,分别为:车牌为黑K****1的尼桑奇骏越野车右侧后门玻璃、黑K****8的本田雅阁轿车左侧后车门玻璃、黑K****1的奥迪轿车右后车门玻璃、黑K****D的大众宝来轿车右侧后车门玻璃、黑K****9丰田卡罗拉右侧后车门玻璃、黑K****K日产骐达轿车右侧后车门玻璃、黑K****7福特轿车右侧后车门玻璃。姜某某在黑K****8的本田雅阁轿车内盗窃约30元现金;在黑K****D的大众宝来轿车内盗窃约20元现金;在黑K****1的尼桑奇骏越野车内盗窃约35元现金;在黑K****1的奥迪轿车内盗窃约20元现金;在黑K****K日产骐达轿车内盗窃20元现金;在其他车内未盗得财物。
综上,姜某某实施盗窃作案三起,其中一起未遂。盗窃13辆车内255元人民币、5盒芙蓉王香烟经七价认字【2020】年第151号鉴定香烟价值130元。经七价认字【2020】年第152号、153号13辆被盗车损3576元。
2020年9月17日,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姜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麻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关某某等13人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车辆损失、香烟的鉴定意见;
6.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实施的盗窃犯罪中有一起系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处罚;姜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鹭荻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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