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至5月10日的一天,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快递门店内盗取快递。将盗窃所得物品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的面包车运至姜某某婆婆家及刘某某家藏匿,后民警在姜某某的婆婆家进行搜查,搜到B365酵素粉4盒、B365水杯1个、白色镭射尾鞋子1双、兴旺牌衣服1件、驼色女士衣服1套、SONY耳机1部,及藏匿于刘某某家中贝利尼牌桃子酒 2瓶,上述物品已全部起获并返还被害人。经核实均为被盗快递。经鞍山市立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上述物品价格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叁元整(1513元)。
另查:2020年5月10日晚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快递门店内盗窃快递四麻袋(约100件)及两桶油,在二人装车要离开之际,被他人发现,姜某某、刘某某将此次盗取物品放回快递店后离开。(具体盗窃物品不详,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购物截图、退款截图、增值税发票、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暂缓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董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某、杨某某、叶某某、马某某、祝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立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谷 悦
检察官助理:毕健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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