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期**幢**号的宿舍内,趁被害人崔某某睡觉不备之机,将崔某某放于卧室床头的苹果iPhoneXs Max手机1部和苹果iPhone6S Plus手机1部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姜某某将盗窃的手机藏匿于其家中。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崔某某,崔某某对被告人姜某某表示谅解。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郑 富 钰
检察官助理 王志刚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手机二部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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