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委**路**栋**单元**层**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钢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钢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钢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骑摩托车到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后院,将存放在院内电缆盘上的电缆拉出7圈,剪成7段,随后姜某某再次将这7段电缆剪成80厘米长的小段,捆成9捆,将电缆装到摩托车脚踏板的位置。2020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姜某某骑摩托车离开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院外准备出厂,途径鞍钢中央大道北部转盘附近时,被迎面而来的鞍钢保卫部巡逻队的巡逻车辆发现,姜某某骑摩托车逃窜至鞍钢消防队门前一花栏位置时,其摩托车撞在了花栏栏杆上,随后姜某某在弃车逃跑的过程中被鞍钢保卫部巡逻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获盗窃所得电缆9捆(价值人民币9633.8元),并在其身上搜出卡簧刀1把、壁纸刀1把,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所携带的卡簧刀为公安机关实行管制的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卡簧刀、壁纸刀各1把;
2.书证:抓捕经过、丢失证明、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检察官助理:王治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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