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社区**楼**楼,居民。1996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宜君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盗窃罪被澄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2月因盗窃罪被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1年服刑期间因故意伤害被加刑三年,2013年5因盗窃被淳化县人民法院判处十个月,201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已判刑)因手头缺钱,便商量实施盗窃。3月20日早,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由西安市乘车出发途径铜川市流窜至旬邑县寻找目标伺机作案。14时许两人流窜至旬邑县**家属院,进入靠近南侧家属楼2单元楼内,敲门发现2楼东、西两户家中均无人,李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姜某某用随身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撬杠先后撬开东户秦某某家、西户王某某家防盗门进入室内作案。现场盗窃秦某某家英纳格男式手表一块、软中华香烟两条、蓝色飞利浦剃须刀一把、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盗窃王某某家黄金吊坠项链一条(重12.5克)、黄金耳饰一对(重3.26克)、黄金镶红戒指一枚(重4.75克)、黄金转运珠一个、望眼镜一部、“西凤六年”白酒两瓶、一元面值连号现金一千元整。盗窃得手后两人从旬邑乘坐出租车逃至铜川市新区。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将偷来的英纳格男式手表、软中华香烟、黑色苹果4手机、西凤六年白酒、望远镜在铜川市栗某某处换取毒品吸食,次日将偷来的金首饰在铜川市王益区“大厦”楼下余某某经营的金银首饰加工点销赃,得赃款肆仟余元两人平分后挥霍。
2、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姜某某预谋盗窃,该姜流窜到西安市**村**号楼**单元**层**号,见室外阳台未封,该姜翻入阳台进入室内正在盗窃时,被害人沙某某回家,姜某某迅速冲出房门逃离现场。
3、2019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再次预谋盗窃,该姜流窜到**小区**单元**楼**户伺机作案,后趁被害人崔某某家中门未锁(门半开着),溜进卧室把卧室大衣柜抽屉的锁撬开,将放置在抽屉内的一个黄金手镯(约30克)盗走,该姜后在西安市火车站用盗窃赃物与一名女子换取毒品海洛因11克,后将毒品海洛因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 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3. 证人沙某某、牛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辩认、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 价格认定书。
7. 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8. 监控视频截图及判决书。
9. 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视频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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