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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镇**委**组**号。2008年3月10日因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9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高吉婷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与他人在肇东市昌五镇久久综合楼楼下兄弟鹤岗小串烧烤店屋内吃饭时,发现邻桌的张某甲所携带黑色包掉在自己座位附近,便趁无人注意之机,用脚将该包勾至自己脚下,并拿起藏于怀中后离开烧烤店,在烧烤店后院胡同内,姜某某将包打开,把包内的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及七千多元现金拿走,将包及包内的化妆品等其余物品丢弃在胡同内逃走。所获赃款被其挥霍,苹果手机在案发后返还被害人,其余物品被公安经工作人员找回并返还被害人。经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被盗的黑色苹果手机价格人民币4650.00元。案发后姜某某家属返还了被盗赃款,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谅解。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肇东市昌五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姜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投案自首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赵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东海

2020年11月22日

附件:1.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材料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开示案件证据》、《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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