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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4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姜某某在龙岗街道摩尔城麦当劳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个电动自行车电池,该电池已缴获并发还。

2、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姜某某在龙岗街道南联路**号**大厦一楼旁边的人行道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电池,该电池被其以80元的价格卖掉。

3、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姜某某在龙岗区龙岗街道双龙地铁站A出口附近盗窃被害人林某某一个电动自行车电池,该电池已缴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自行车电池三个;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燕玲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巷**号**,联系电话:137****6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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